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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刁祥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刁祥锦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连江路金沙商务大厦8层A03号。负责人:张海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刁祥锦,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刁祥锦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4元,可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卢永坚审判员  罗文雄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