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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立新、李成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新,李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605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立新,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铙河县。被执行人:李成龙,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东县。被告人王立新、李成龙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刑初12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29日就被告人王立新、李成龙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王立新罚金2000元、李成龙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以及被执行人王立新户籍地黑龙江省铙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成龙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调查,委托了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成龙在中国建设银行阳江新乐苑分理处的存款,现有待扣划情况回复。除此,暂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两被执行人已刑满释放,现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王立新、李成龙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王立新、李成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执行,除委托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李成龙银行存款的情况有待回复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60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判长  邝毅恒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淑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