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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宋学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学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55号罪犯宋学华,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兰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作出(2009)苍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学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宋学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学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宋学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三万元,未履行;2017年3月9日山东省兰陵县民政局开具了该犯的贫困证明。该犯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宋学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财产刑未履行,县级民政局开具了该犯的贫困证明。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学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