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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韩泰雄与韩日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泰雄,韩日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215号原告:韩泰雄,男,1930年7月3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锦子,女,1940年4月1日出生,朝鲜族,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春燕,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日勋,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韩泰雄与被告韩日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韩泰雄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泰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泰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韩泰雄负担。审判员  吴锡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