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建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186号罪犯张建峰,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潍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建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五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间,获表扬奖励五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建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查明,该犯系累犯;原判罚金五万元,未履行,2017年3月9日山东省临朐县民政局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原判财产刑未履行,县级民政局出具其家庭困难证明,减刑时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