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赖利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123执98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利君与被执行人俞斌、刘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112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俞斌、刘素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赖利君借款78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俞斌(公民身份号码)刘素英(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