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小平与王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王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857号原告:朱小平,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俞家乐,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牡芳,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建,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平与被告王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平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平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朱小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国栋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无代书记员 孙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