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崔学明、孙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崔学明,孙永军,孙章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6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葛志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崔学明,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孙永军,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内黄县。被告孙章保,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与被告孙永军、崔学明、孙章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经查找不到二被告孙永军、孙章保,且原告也不能提供二被告详细住址,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卫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