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海龙与韩艳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龙,韩艳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296号原告周海龙,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被告韩艳祥,男,41岁,汉族,个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祥,总经理。原告周海龙诉被告韩艳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泉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龙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故周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周海龙负担。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立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