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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与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李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337号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李志明,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洁能供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