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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春与重庆有名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重庆有名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547号原告:王春,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有名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56号国窖建材市场B3-6、7、8-2号。法定代表人:陈万波。原告王春诉被告重庆有名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王春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春负担。审判员 谭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远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