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6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卜芬芬、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芬芬,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卜芬芬,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襄州区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陈家河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59149560-6。法定代表人冯田甜。被执行人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航空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7136842K。法定代表人冯义强。申请执行人卜芬芬与被执行人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卜芬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保龙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襄阳新中昌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再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