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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阮佳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张春,阮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5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地址:酉阳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13号负责人:罗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红,女,1973年3月28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钟。。被告张春,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被告阮佳,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酉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张春、阮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寻找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因撤诉结案本院免收,原告预交受理费40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