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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秦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云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家渠秦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云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秦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15区02小区064A号,组织机构代码:55649376-0法定代表人邓文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云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89号新星底商高层住宅1-9A-905号,组织机构代码:00500457-1。法定代表人薛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五家渠秦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云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192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家渠秦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84767.8元,尚有184767.8元未执行。经金融中心查询银行存款,车管中心、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云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五家渠秦园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