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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刑更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罪犯陈仕兴集资诈骗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仕兴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更40号罪犯陈仕兴,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泸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仕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因家庭贫困暂无力缴纳)。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7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陈仕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止2016年11月累计获奖135.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陈仕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仕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仕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军审 判 员  李伟审 判 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