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宝鸡石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石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126号原告:宝鸡石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保财,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青,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刘鹏慧,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石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石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石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石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宝鸡石羽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勤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