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5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亮与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亮,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5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亮,男,1982年8月22日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宁西贞,该公司总经理。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8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3400元(其中含执行费100元)、交纳医疗、养老保险,未执行标的13400元、未交纳保险。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8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