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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147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献县南环路与献王路交口东南角。被执行人: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献县乐寿镇七里冢村106国道西献县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诉献县中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献行审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803657.07元。案件执行费204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行审字第10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