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褚望梅与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望梅,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926号原告:褚望梅,女,汉族,1955年1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科,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57号天时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袁知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军,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褚望梅与被告武汉金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褚望梅于2017年5月19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望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望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原告褚望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琦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