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终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世林、王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世林,王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民终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林,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文功,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萌,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世林因与被上诉人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世林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事实和理由:其向王萌借款20万元已基本还清,有王萌母亲王龙谨的算账记录予以载明。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利息三分不是月息三分,不应当计算利息。王萌辩称:王世林认可从其处借款20万元,但王世林主张还其母亲王龙谨20万元,两笔借款无关。关于王世林主张的还款,其已经举证是归还王世林欠王萌母亲王龙谨的钱,与本案无关。关于利息问题,利息3分就是月息3分,其在起诉的时候已经将利息调整为2分,王世林主张利息约定不明,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依法有据,王世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世林偿还其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12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0月2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世林与王萌父亲王洪套系朋友关系。2007年10月5日,王洪套因交通事故去世后两家仍然来往。2012年5月1日,王世林找到王萌母亲王龙瑾,提出在外面干工程,需要借款200000元周转。王萌即同意借给王世林现金200000元使用(因为该款系保险公司赔付给王萌家庭的,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将该款用于王萌结婚时花费,因此借款必须经王萌本人同意),并出具借条一份,月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王萌索款无着,具状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萌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王世林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由此所产生的债务王世林应当偿还。王世林辩称借款已基本还清,无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王世林应偿还王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王世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二、驳回王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王世林提供其与当时的调解人王广满(王萌的堂叔)、吕秀松(王萌的表叔)的录音资料两份,证明王萌借给王世林实际上是王龙谨与王世林的借贷关系,且钱已归还。王萌质证认为,录音没有法律效力,与本案无关,达不到证明目的。王萌与两人并无亲属关系,两人未到庭作证,无法核实录音真实性。且录音的内容与本案无关,也没有提到是还王萌还是还王龙谨的钱。本院认证认为,因无法确认录音的真实性,对该录音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本案中,王世林上诉称已将借王萌的20万元还给王萌母亲王龙谨,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存在。经查,王世林与王龙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世林曾与王龙谨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60万元债权转与王龙谨,后王龙谨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债权转移款17.5万元。但王龙谨收取的17.5万元款项并不能反映系王世林偿还王萌的借款。王世林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与王萌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对人。现王萌持有王世林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王世林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王萌清偿借款及利息,王世林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的问题。从本地区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来看,借贷一般存在利息。借条上记载的“利息三分”从字面意思来看,应该是月利率3%。王萌起诉主张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王世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王世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海燕审判员 谭庆龙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