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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德安、吴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安,吴春林,李红娟,徐香,管玉波,王传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8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安,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春林,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娟,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香,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管玉波,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跃,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传宗,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上诉人陈德安因与被上诉人吴春林、李红娟、徐香、管玉波、原审第三人王传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0811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德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德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毅审判员  江韵审判员  马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