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世钢与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钢,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2278号原告:王世钢,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明,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温泉城珠江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公司员工。原告王世钢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出现中止审理事由,本案中止审理;中止事由消失后,本案恢复审理。原告王世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144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天津市××区京津新城经营高尔夫球场娱乐项目,提供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服务。2005年12月22日,原告成为被告的法人会籍会员,享受会员待遇,并与被告签订了《会籍销售合约书》,一次性缴纳会费188000元,会籍期限至2053年1月6日,相关权益及期限在《个人/法人创始会籍权益及条款》中予以体现。2017年1月,该高尔夫球场因违法开办、无证照经营,被天津市政府予以取缔或整改,高尔夫球场已经被永久关闭,被告不能再提供会员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经营的项目因违法违规被政府责令取缔或整改而永久关闭,不能继续提供会员服务,原告也不能继续享受会员权益,被告应当按照不能履行会员服务的剩余期限按比例退还原告缴纳的会费。原告找到被告协商退费未果,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及《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个人/法人创始会籍权益及条款》,被告返还原告会员费147333.35元。被告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及《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个人/法人创始会籍权益及条款》,也不同意返还原告缴纳的会籍费,本案诉讼费由法院裁决。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个人/法人创始会籍权益及条款》一份;2、《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一份;3、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一份;4、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一份。被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份;2、《关于新建珠江温泉城十八洞高尔夫球会及其配套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复》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4、《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一份;5、《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份;6、缴纳征地管理费通知一份、缴费发票二十三张;7、关于加快对违法占地高尔夫进行查处的通知一份;8、《行政复议申请书》、《宝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宝坻区人民政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宝坻区人民政府延期审理通知书》各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的经营项目包括高尔夫球场、练习场、会所、专卖店、餐饮等配套设施。2005年11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个人/法人创始会籍权益及条款》(以下简称《权益及条款》),《权益及条款》中约定:会籍期限止于2053年1月6日。会员权益:1、本个人/法人会籍为记名会籍。……相关条款:1、申请人须签订会籍申请表、会籍权益及条款,并缴付俱乐部规定的入会费,得到俱乐部批准后可成为会员。……2、个人/法人会员在享用俱乐部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设施时须出示会员卡……同时,《权益及条款》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05年12月22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了《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以下简称《合约书》),《合约书》中第二条约定:会籍种类,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法人会籍。第三条约定:付款办法,一次性付款,入会费188000元。第四条约定:当乙方将会籍款付完后,甲方给乙方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方可享受正式会员待遇。……同时,《合约书》中也约定了其他事项。此后,被告给原告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卡号:NO.F1-1-333)。2016年3月16日,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向被告下达通知,要求被告关闭高尔夫球场。被告不服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营业的行政行为,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宝坻区人民政府受理被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被告的高尔夫球场自2016年3月16日停业至今一直未营业。诉讼中,原告主张在签订《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之后,向被告足额缴纳了入会费188000元。被告否认原告缴纳了入会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权益及条款》中第二条约定:“个人/法人会员在享用俱乐部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设施时须出示会员卡……”,及《合约书》中第四条约定:“当乙方将会籍款付完后,甲方给乙方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证,方可享受正式会员待遇。……”,加之被告已给原告发放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卡之事实,故原告主张其已按约定向被告足额支付了高尔夫俱乐部会籍费,并取得俱乐部会员资格,理由充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然否认原告按照上述约定缴纳了入会费,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系被告经营的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对被告高尔夫球场及相关配套设施享有娱乐消费的权利。现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依法取缔,该球场已停止营业,造成涉诉《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由于被告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已不能向原告提供相关服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入会费用。至于返还的会员费数额,由于原告自2005年12月22日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享有《合约书》和《权益及条款》约定的会员权益,实际接受了被告提供的相关服务,故原告应支付此期间的入会费,剩余期间的入会费应由被告返还原告。经本院核算,扣除原告应支付的入会费,被告还应返还原告的入会费数额为147072.5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世钢与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会籍销售合约书》及《京津新城帝景高尔夫俱乐部个人/法人创始会籍权益及条款》。二、被告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世钢入会费人民币147072.57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已减半收取159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1500元,缴纳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一、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上诉须知上诉人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相应票据提交本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