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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志钢、天津月坛国际高端酒品新天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钢,天津月坛国际高端酒品新天地有限公司,天津王朝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钢,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月坛国际高端酒品新天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9号、68号。法定代表人:郝建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王朝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420。法定代表人:刘可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天津士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志钢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月坛国际高端酒品新天地有限公司、天津王朝国际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钢于2017年5月1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志钢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志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上诉人刘志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景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