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缪业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缪业祥,李定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民终1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河区水荫路115号天溢大厦四层402房。负责人:吴杰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谢欢,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业祥,男,汉族,1956年01月10日出生,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朱志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定和,男,汉族,1975年09月15日出生,住英德市,现住英德市。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业祥及原审被告李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6)粤188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粤1881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缪业祥120000元。(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缪业祥各项损失合计15573.74元。(上诉赔偿款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缪业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72.84元(缪业祥预交),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1350元,李定和承担150元,缪业祥承担572.84元。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不服金额为33175.69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不合理。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所进行鉴定时并未通知鉴定的委托人(英德市人民法院)以及缴费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私自对被鉴定人做出了鉴定,并直接出具的《粤华生司鉴中心[2017]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存在严重的程序出错问题,并未完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故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恳请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缪业祥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十级伤残处理。故该项损失应为34757.2元/年×20年×10%=69514.4元,不合理金额为69514.4元,按交强险及商业性责任比例计算后不合理计算赔付金额则为33175.69元。被上诉人缪业祥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上诉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原审被告李定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二审中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所列要素的第十项。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判决书所列要素第十项,即伤残等级认定的问题。被上诉人缪业祥在出院后,2016年8月19日,委托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上诉人不服该鉴定结果,要求重新鉴定。2017年1月17日,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经原审法院委托,对缪业祥的伤残等级作出重新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该鉴定结论与原来鉴定一致。上诉人对于重新鉴定的结果不服,由于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在作出鉴定时,上诉人没有在场,因此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在场,并不是法定重新鉴定的情形。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可对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其在接受委托后,依法审核了缪业祥的病历资料(包括X光片等),以病历资料记载缪业祥的治疗、诊断情况,根据审阅有关影像片反映的伤情,并结合法医学活体检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9.9i条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由上可知,作出上述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有法医临床检查所得伤残实际情况为据,且鉴定意见记载反映的病情、伤情与病历反映的缪业祥所受伤害基本吻合,故鉴定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可作为认定缪业祥伤残等级的依据。上诉人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不应当采信的情形,故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构成九级伤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9元,由上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伟诚审判员 刘永戈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