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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邢丙红与韩振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丙红,韩振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2010号原告:邢丙红,男,194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振章,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邢丙红诉被告韩振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丙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高翔,被告韩振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丙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下欠劳动报酬164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建筑工头,原告经常应被告要求为其承建的房屋支壳子,2013年底,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支壳子款2090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底给原告4500元,余款催要未果。韩振章辩称,该欠条系十多年前所写,欠条上的款我已经还了,目前尚欠原告5000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建筑工头,原告经常应被告要求为其承建的房屋支壳子。2013年底,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支壳子款20900元并出具欠条,内容为:“下欠克子板贰万零玖百正,小写20900,12/23。韩振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底支付原告4500元,并在上述欠条上注明“付4500元”,邢丙红追要下欠款16400元未果,诉讼来院。本院认为,韩振章尚欠邢丙红劳动报酬16400元,有其给邢丙红出具的20900元欠条为证,其已偿付4500元并在欠条上做了记录,故其余16400元应予偿付。韩振章辩称仅尚欠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振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十内支付邢丙红人民币1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韩振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