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加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29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钟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刘某开设的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XXX批发市场旁的“XX花园社区邮政揽投服务站”内,趁被害人不备时,盗窃店内二百余元现金、两包福贵香烟(价值100元)、两包中华香烟(价值90元)和一包软云香烟(价值23元)后逃离。2、2017年3月12日1时45分,被告人赵某某来到被害人雷某1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XX家电旁的“贵州特产XXXX系列专卖店”处,赵某某从外面抬起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五十余元现金、一包龙凤呈祥香烟(价值21元)、一瓶营养快线、几个小面包后离开。3、2017年3月14日2时19分,被告人赵某某再次用同一方式进入雷某1店内,盗窃了十几元钱、一包烟、几瓶饮料后离开。4、2017年3月15日4时01分,被告人赵某某再次用同一方式进入雷某1店内,盗窃了数张人民币放入裤兜内,在继续盗窃其他物品时被店主发现并报警,后赵某某被当场抓获。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定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情况说明,辩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太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