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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顾跃军、贾名胜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跃军,贾名胜,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赵军,刘辉,河北金泰格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跃军,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名胜,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尚义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久斌、李娜,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尚义县南壕堑镇二道壕堑。法定代表人:白俊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刘辉,男,汉族,197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尚义县。原审第三人:赵军,男,汉族,1982年5月1日生,汉族、住尚义县。原审第三人:河北金泰格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义县南壕堑镇新兴街希望巷162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经理。以上三原审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利,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跃军、贾名胜因与被上诉人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公司、原审第三人刘辉、赵军、河北金泰格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5民初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人贾名胜、顾跃军及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久斌、李娜,被上诉人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原审第三人赵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广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企业性质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的股东应为白俊翠。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股权协议约定,二上诉人与三第三人占有了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应属该公司的隐名股东,但该协议并未经名义股东白俊翠确认。故本案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在发还重审时应当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5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顾跃军、贾名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振生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