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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克妹、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克妹,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24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环广场一座一层101,六层601-603、605-606,七层701-702(六、七层仅作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393034。主要负责人:龙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增翔,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妹,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被告:南强,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陈克妹、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因被告陈克妹拖欠贷款款项,请求判令:1.被告陈克妹向原告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50300.72元、复利2454.38元,共计482755.1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被告南强对被告陈克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克妹、南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陈克妹。签约情况:双方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编号:平银中山分行个信额字2015第SW20150410000054号)及《平安银行贷贷平安商务卡面谈面签声明及贷款事项告知书》。贷款情况及欠款情况详见下表(截至2016年11月15日,单位:元):序号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欠本金欠利息(含罚息)欠复利118000起:2016年4月15日止:2016年7月15日180001909.6582.0627300起:2016年4月24日止:2016年7月24日7300758.631.753220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20002801.88149.744218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18002776.42148.385210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10002674.52142.946215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15002738.21146.347200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00002546.37136.048247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47003145.75168.129230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30002929.24156.5510240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40003056.6163.36115000起:2016年3月21日止:2016年6月21日5000634.3833.7312230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30002929.24156.551317300起:2016年4月15日止:2016年7月15日173001835.3978.871420500起:2016年3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205002474.28123.841513000起:2016年4月19日止:2016年6月19日130001350.9256.541616100起:2016年4月15日止:2016年7月15日161001708.0873.41718500起:2016年4月15日止:2016年7月15日185001962.784.341817000起:2016年4月15日止:2016年7月15日170001803.5577.51911100起:2016年4月16日止:2016年7月16日111001174.9350.372017600起:2016年4月15日止:2016年7月15日176001867.2180.232119000起:2016年4月15日止:2016年7月15日190002015.7586.622218000起:2016年4月15日止:2016年7月15日180001909.6582.062310000起:2016年4月24日止:2016年7月24日100001039.1743.49243500起:2016年3月21日止:2016年6月21日3500444.0623.612517100起:2016年4月15日止:2016年7月15日171001814.1777.95合计43000043000050300.722454.38约定还款方式:净息还款,即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17.4%。罚息计收标准: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50%计收罚息。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11月15日,陈克妹尚欠贷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50300.72元、复利2454.38元。另查:陈克妹与南强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月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陈克妹向平安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平安银行中山分行结清利息、罚息、复利。对于陈克妹的欠款数额,有平安银行中山分行的系统数据、出账凭证、对账清单等予以证实,且陈克妹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确认。因陈克妹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南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南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陈克妹、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克妹、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30000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6年11月15日利息(含罚息)为50300.72元、复利2454.38元;从2016年1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金额按贷款年利率17.4%水平加收50%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2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克妹、南强负担(该款被告陈克妹、南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国荣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静翩吕叶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