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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民初2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振银与朱荣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银,朱荣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25696号原告:刘振银,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桂珠(系刘振银妻子),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朱荣富,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伟群(系朱荣富妻子),女,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萍(系朱荣富女儿),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原告刘振银与被告朱荣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刘振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振银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刘振银负担。审 判 长  吴寅星审 判 员  李 冬人民陪审员  胡中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思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