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毛炳林、毛兰芳等与许飞跃、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炳林,毛兰芳,毛亚芳,许飞跃,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第1385号原告:毛炳林,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武进区,系死者毛菊生之子。原告毛兰芳,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区,系死者毛菊生的女儿。原告毛亚芳,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武进区,系系死者毛菊生的女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津健,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飞跃,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告: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齐山路45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保,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路东。负责人:李志保,总经理。原告毛炳林、毛兰芳、毛亚芳诉被告许飞跃、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毛炳林、毛兰芳、毛亚芳于2017年5月15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飞跃、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许飞跃、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炳林、毛兰芳、毛亚芳撤回对被告许飞跃、蒙城县航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35元,由原告毛炳林、毛兰芳、毛亚芳承担。审判员 沈侃二0一七月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