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郝彩凤、王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彩凤,王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特4号申请人:郝彩凤,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申请人:王伟,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代理人:马兰荣(系王伟母亲),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郝彩凤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郝彩凤陈述被申请人王伟于2015年10月10日不慎将头部摔成重伤,至今无思想意识,长期卧床不起,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通过对被申请人伤情进行鉴定,出具唐华【2016】临鉴字第1514号鉴定书,被申请人被评定为壹级伤残。故请求依法宣告王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王伟因意外导致头部受伤。2016年9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对王伟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患者伤情、病历记载及检查所见主要诊断为:“双额及左颞顶脑挫裂伤、左额枕脑内血肿、硬膜下血肿(左额颞顶枕、大脑镰、小脑幕)、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致无认知能力,无自主活动,呈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壹级伤残”。该鉴定书经质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对被申请人王伟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委托。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出具唐华【2016】临鉴字第1514号鉴定书经庭审质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