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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房玉环、袁学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玉环,袁学建,曹立青,房玉环,袁学建,曹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房玉环,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袁学建,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曹立青,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玉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学建、曹立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5)齐宣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