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8601执异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8601执异93号案外人:葛凤山,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申请执行人: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48-3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存,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复兴路22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海,董事长。本院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葛凤山于2017年5月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葛凤山称,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16号房产系其合法财产,法院裁定对其拍卖存在错误,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葛凤山向法院提交了借条、抵债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收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唐山环宇建筑有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称,其系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16号房产的所有权人,案外人葛凤山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均系伪造形成。被执行人唐山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006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印模、杨燕关于190万元借条的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查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8日作出(2008)唐执字第26-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16号房产,之后多次进行续封。2016年9月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执监216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2017年3月10日,本院裁定拍卖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16号房产。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向唐山市丰南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调查,案外人葛凤山提交的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1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备案登记,该合同编号为0066,此合同编号的房产系住宅,该编号的合同已于2004年向房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买方业主为郑玉梅。本院认为,案外人葛凤山提交的借条、抵债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收据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不足以证实其为唐山市丰南区一街水景花苑小区底商165-16号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其占有、使用该房产无合法依据。葛凤山所提执行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葛凤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宋 军审 判 员 李立惠代理审判员 刘如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邸雪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