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举艳与罗万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举艳,罗万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8民初4478号之一原告:陶举艳,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医峰,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运生,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万林,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举艳诉被告罗万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举艳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举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陶举艳负担。w4v3bvdrcyymzjm3qn审 判 长 庄鑫斌人民陪审员 谢小琴人民陪审员 吴 勤法官 助理 李平湖法官 助理 李平湖书 记 员 王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