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审40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华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华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审400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韩静涛。委托代理人:李润娟。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华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5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滨海规国执立〔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6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华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滨海规国执立〔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街崔兴沽村土地建设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行政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届满时间为2016年9月3日,行政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即2016年12月3日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申请条件,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滨海规国执立〔2016〕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邵术麒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