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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陆强、谢德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强,谢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陆强,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谢德兴,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陆强与被执行人谢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德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陆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德兴偿还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谢德兴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德兴的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谢德兴名下位于松溪县松源镇工农西路188号已另案轮候查封,一时无法变现;车辆、工商等无登记记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陆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1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君玉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