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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华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舫荣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丹江口市舫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顺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柳林路东方明珠2号。法定代表人:张保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丹江口市舫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广深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丹江口市舫荣工贸有限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给付工程款2019480元及利息,执行费22595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位于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613.25万元,其中厂房估价为279.49万元、办公用房为100.78万元、门卫房10.95万元、砖围墙10.48万元、花眼围墙4.70万元、土地206.8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丹江口市舫荣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水都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保留价613.25万元进行传统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建林审 判 员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