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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琪与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琪,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16号原告:刘琪,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郑州市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王恒军。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俊忠,党工委书记。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一般代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英林,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刘琪与被告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两被告的理由是依据管东新指【2007】27号文件,原告是享有拆迁安置补偿待遇条件的,两被告未按照该文件执行。本院向原告进行了释明,告知原告其所诉被告行为属行政行为,应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辉人民陪审员  冯佩新人民陪审员  李济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卓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