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彦友与温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友,温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674号之一原告:王彦友,男,1957年8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黄土崖村。被告:温沈玲,女,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十里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友与被告温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申请费1220元,由原告王彦友负担。审判员 方鲁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洪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