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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彦友与温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友,温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674号之一原告:王彦友,男,1957年8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黄土崖村。被告:温沈玲,女,1977年7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十里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友与被告温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元,申请费1220元,由原告王彦友负担。审判员  方鲁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洪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