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云龙与赫冬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云龙,赫冬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440号原告姜云龙,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9********,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向荣乡向丰村*组**号。被告赫冬梅,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8********,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向荣乡向丰村*组**号。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云龙诉被告赫冬梅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子姜昶(2012年5月22日出生),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姜云龙与被告赫冬梅离婚;二、婚生长子姜昶(2012年5月22日出生)随原告生活,被告赫冬梅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给付。至姜昶独立生活时止;三、婚后财产坐落于海伦市锦绣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401室,面积70.32平方米房屋、彩电一台,床两张,洗衣机一台归原告姜云龙所有,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四、原告给付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51000.00元,及欠被告父母的外债40000.00元,合计91000.00元。此款于2017年6月4日前给付被告,被告于6月4日前将出租的房屋收回,交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姜云龙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