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与唐桂荣、唐绍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391号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唐桂荣、唐绍云本院执行的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唐桂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唐绍云、唐桂荣自动履行,执行金额9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唐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丽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