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2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宾满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桂波,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昱,男,满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该联社清收中心职员。被执行人李海军,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执行新宾满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保证金3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无可执行财产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再向新宾法院重新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2执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