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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伍亮明与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亮明,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570号原告:伍亮明,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华、刘新生,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洛溪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85348343J。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亮明与被告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伍亮明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伍亮明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案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亮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伍亮明负担。审判员  徐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卉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