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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王金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王金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1421号原告: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金井湾海峡如意城展示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许世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飞,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回,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海峡如意城公司”)与被告王金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杰、吴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峡如意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平潭海峡如意城G002地块雍景苑5#2303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MF-2007-01-NO.0498902);2.王金回向海峡如意城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47795元(人民币,下同);3.王金回配合办理合同注销登记手续;4.王金回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6日,王金回向海峡如意城公司购买了平潭海峡如意城G002地块雍景苑项目5#2303号房,并签署了编号为号MF-2007-01-NO.04989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合同约定该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为9766.10元,预测建筑面积48.94平方米,总价款计477953元整。合同签订时,王金回向海峡如意城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47953元,余款330000元王金回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方式向海峡如意城公司支付。合同签订后,王金回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经多次催促后仍未支付剩余款项,且现在已无法取得联系。王金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6日,海峡如意城公司(出卖人)与王金回(买受人)就买卖位于平潭金井纵二路与金井横一路交叉口西北侧2011-G002地块雍景苑第5幢24层2303号商品房事宜,签订了编号为MF-2007-01-NO.049890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四、六条约定商品房总价款为477953元,买受人签约时支付全部购房款的30%计147953元,余款向贷款银行申请按揭借款支付;合同第七条约定买受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7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案涉合同已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王金回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47953元后,余下款项至今未付,现海峡如意城公司以王金回违约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金回应自收到海峡如意城公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足余下购房款,否则海峡如意城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诉讼中,海峡如意城公司虽提供证据EMS邮政特快专递寄件联证明其已书面通知王金回,但其提供的上述证据无法体现已送达到王金回,故本案有证据证明海峡如意城公司向王金回催告的,只能以本院向王金回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为准,至今王金回仍未支付余下购房款,亦未提出抗辩,现海峡如意城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金回逾期付款,海峡如意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王金回应按累计应付款(根据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应理解为包含首付款及按揭款在内的总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且应配合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故对海峡如意城公司主张王金回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47795元及配合办理合同注销手续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中,王金回已向海峡如意城公司支付购房款147953元,为避免增加讼累及执行便利,合同依法解除后,该款项应全额退还王金回。综上所述,王金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王金回于2013年11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MF-2007-01-NO.0498902);二、王金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三、王金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解除合同违约金47795元;四、平潭海峡如意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上述合同备案注销手续办理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王金回购房款147953元。案件受理费8469元,由王金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淋人民陪审员  林盛钦人民陪审员  郭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捷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