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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宏与被执行人赵大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宏,赵大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6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宏,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赵大健,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江宏与被执行人赵大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大健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住房公积金。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冻结期满需要扣划冻结款项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