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1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27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5月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一男孩徐某某,1995年1月23日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口角吵架。现在我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位于台安县黄沙坨镇下薄村7组房权证村房字第00303**号三间砖瓦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徐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一男孩徐某某,1995年1月23日出生,现已独立生活。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口角吵架。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位于台安县黄沙坨镇下薄村7组房权证村房字第00303**号三间砖瓦房归被告所有。经查,原、被告同居期间取得共同财产位于台安县黄沙坨镇下薄村7组房权证村房字第00303**号三间砖瓦房、建筑面积70㎡,所有权人徐某与本案被告徐某某为同一人。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台安县黄沙坨镇下薄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台安县档案馆查档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财产位于台安县黄沙坨镇下薄村7组房权证村房字第00303**号、建筑面积70㎡的三间砖瓦房归被告所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间财产位于台安县黄沙坨镇下薄村7组房权证村房字第00303**号、建筑面积70㎡的三间砖瓦房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计10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龙审 判 员  张鹏武人民陪审员  刘洪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