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湖北万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湖北万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柳林新村15号。法定代表人王太保,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湖北万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香港街大都会电子商城。法定代表人徐成文,该公司总经理。十堰市人民政府第三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申请执行湖北万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茅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万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律。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永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