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云信与赵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信,赵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683号原告:付云信,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赵广龙,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付云信与被告赵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云信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国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