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付云信与赵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云信,赵广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683号原告:付云信,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赵广龙,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付云信与被告赵广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云信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国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