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60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保,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藏族,小学肄业,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黑水县。2014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保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金保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昌明西街79号一店铺内,趁被害人包某不注意,将其包内的一部玫瑰金色OPPOR9s手机盗走,在其盗窃手机离开后被挡获,并将被盗手机退还被害人包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79元。另查明,被告人金保于2014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金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金保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金保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包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物证照片,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双价鉴[2017]034号关于对涉案OPPO牌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014)双流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金保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金保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保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犯罪虽不构成累犯,但系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金保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金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