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苏州扬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翔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扬大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家港翔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773号申请人:苏州扬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法定代表人:杨根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勇,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家港翔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杨港村。法定代表人:朱英。申请人苏州扬大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翔玺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于2017年5月17日缴纳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翔玺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1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93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铁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艺丹 微信公众号“”